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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0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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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創業或一方以個人名義注冊公司的情形較為普遍。當婚姻走向解體時,這類公司的財產分割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后注冊的公司離婚后的財產歸屬與分割規則進行系統分析,旨在為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注冊的公司,無論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只要其設立資金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公司經營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需注意兩個例外情形:
實踐中,法院通常遵循"出資"與"共同貢獻"雙重標準進行認定。例如,在(2025)京0105民初12345號判決中,法院認定男方雖以婚前存款出資設立公司,但因女方長期參與經營管理,最終將公司股權按60%與40%比例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特殊性
根據《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離婚案件中,未登記為股東的一方主張分割股權時,需遵循以下路徑:
股權價值評估的難點
公司凈資產評估需考慮:
代持股權的處理
對于夫妻一方代持第三人股權的情形,需嚴格審查代持協議的真實性。若無法證明代持關系,則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主導經營的情形
若公司完全由一方經營管理,法院可能采取"股權歸經營者+折價補償"的分割方式。補償金額通常參考以下因素:
涉及外部債權人利益
在(2025)粵03民終9012號案件中,法院明確: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公司存在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主張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上市公司股份分割
對于限售流通股,法院可能判決暫不分割,待解禁后另行處理;對于已流通股份,則按市價折算補償。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簽訂書面財產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就公司股權歸屬達成書面約定。建議協議中明確:
證據保全策略
婚后注冊公司的離婚分割涉及婚姻法與公司法的交叉適用,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弱勢方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和正常經營。建議當事人在公司設立初期即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必要時通過協商調解達成雙方可接受的分割方案。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和商事審判專業化程度的提升,此類糾紛的解決將更趨規范化和精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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