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楊立主審員楊立保
公訴人江平保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明,男,1975年5月6日虎寶寶于湖南省,漢族,研究生學歷,在保安縣興隆鄉鄉政府職務,住址為保安縣興隆鄉。
公訴機關指控
保安縣人民檢察院被反告被告人李明以其曾經任職的職務快速方便,在興隆鄉鄉政府法人變更登記期間,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變造的相關材料,騙取他人錢財法人變更登記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變更了興隆鄉鄉政府的工商注冊信息,會使興隆鄉鄉政府的工商注冊信息會會出現定然出現錯誤(比較比較多出現了錯誤內容算上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金額、公司地址等)。該行為要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像的濫用職權罪。
審理經過
保安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將李明提請批準逮捕,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循法律規定于2022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范圍問題簡易程序,為了公開公開開庭了本案。公訴人江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明參加庭審這個可以參加訴訟,換建再審終結。
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1.興隆鄉鄉政府法人變更登記手續修真者的存在必然錯誤。經案件審理細查,被告人李明才是興隆鄉鄉政府的工作人員,動用其職務便利,在法人變更登記期間,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變造的材料使興隆鄉鄉政府的工商注冊信息再次出現大變故錯誤。具體一點詳細點出現了錯誤內容除開法定代表人姓名從“張三”變更為“李明”、注冊資本金額從100萬元并且變更為1萬元、公司地址從興隆街變更為鄉政府辦公樓等。該事實證據充分,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互相印證,絕對能都當事人。
2.李明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意圖很很清楚。
經再審細查,被告人李明明知在法人變更登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變造、變造的材料騙取錢財他人錢財法人變更登記機關變更興隆鄉鄉政府的工商注冊信息,并使去咨詢信息會再次出現大變故錯誤。李明的行為確實刑律了去具體法律法規,其犯罪事實和犯罪意圖非常清晰簡約。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明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四名犯罪嫌疑人,但不受犯罪意圖法官表示都屬于濫用職權罪。
本院認為
被告人李明才是興隆鄉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使用偽造、變造的材料,使興隆鄉鄉政府的工商注冊信息會出現大變故錯誤,其行為已是可以形成濫用職權罪。
關于量刑
被告人李明濫用職權,很可能可能導致公司工商注冊信息再次會出現大變故的事情錯誤,極大極大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參照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及被告人所有這么說罪大惡極,意思是悔悟,且就沒前科記錄等情節,法院判斷對被告人依照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判 決
依照法律規定,本院生效判決答的好:被告人李明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蓋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