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順佳集團
2022-06-24 11: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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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2018年6月,丁大利與上海智**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Z公司”)簽訂了《外包員工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丁大力的外包公司為上海東方**有限公司,工作地點為杭州。崗位和內容由外包公司確定,每月基本工資2100元,技能工資250元,考核工資2150元。
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易**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Y公司”)為丁大力在杭州繳納社保。
2019年1月2日,丁大力在杭州市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向上海市靜安區人力資好順佳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經靜安區人力資好順佳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10月12日,靜安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認定丁大力為因工致殘10級。
2021年1月14日,丁大力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Z公司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丁大力的請求,上海Z公司拒絕受理,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上海Z公司提供了新參保員工進度查詢和終止結果查詢的截圖,顯示支付單位為“杭州Y公司”,參保員工為丁大理。投保時間為2018年6月,付款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變更原因為辭職。
上海Z公司認為,上述證據證明其關聯公司在杭州當地為丁大力繳納社保并告知丁大力。丁大力否認了這一說法的真實性和相關性,稱他不知道這一情況。
再次,上海Z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其委托杭州Y公司向杭州地權局咨詢丁大理的工傷索賠,被相關部門告知不能申請,但未告知原因。
2判斷結果及原因:
一審法院判決上海Z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丁大力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 萬元,殘疾人就業補助 萬元,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助 萬元,工傷鑒定費350元。
判斷理由: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上海Z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為丁基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上海Z公司已經清楚地知道小丁大力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索賠,上海Z公司也沒有為丁基大力主張相關權益,到有關部門致使丁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上海Z公司應向丁某支付大理工傷保險待遇。上海Z公司對丁大力......不要求付款與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海Z公司是在本市注冊的用人單位。其主張丁大力的殘疾人就業補貼應按杭州市政策計算,法律上無根據,本院不予受理。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理由:一審法院陳述的理由一致。
三、要點:
企業必須在其所在地為員工購買社保,委托異地第三方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是違法的。本案中,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Y公司為丁大力購買社保。但丁大力工傷時,杭州市當地社會保障局不承認丁大力為其繳納社保的行為,并明確表示丁大力無權申請工傷保險。在這方面,上海Z公司和杭州Y公司基本無能為力。杭州Y公司與丁大力不存在勞動關系。杭州Y公司為丁大力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涉嫌保險詐騙。上海Z公司和杭州Y公司不太可能對杭州市社會福利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支付丁大力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上海注冊公司繳納社保
對于新注冊的公司,你需要先開立社保賬戶,開戶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和社會保險網上服務承諾;
2.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并舉證復印件一份,或營業執照三證并舉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 單位辦理的工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 新參保人員的工資表或勞動合同復印件及身份證;
6. 更改在職雇員名冊。
企業注冊地點在園區,在上海沒有實際的辦公場所,只能在園區社保中心的轄區內注冊開社保;如果客戶的注冊地址在園區內,且客戶在上海有實際的辦公場所或現場注冊,則可以選擇園區內的社保中心開社保。
企業選擇企業銀行的基本賬戶作為代扣代扣的賬戶,需要攜帶社會保障中心出具的三方合作協議,到企業銀行基本賬戶辦理的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
當然,如果你不想設立人事管理部門,也可以選擇委托社保代辦機構,這樣也比較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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